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是百姓、企业、政府、机构等最常用的银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
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我国商业银行在接受公众的存款之后,必须按照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将一定的比例存放在在中央银行里的。
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
在应付了法定存款准备金之后,其余的存款银行则可以充作贷款的用途,银行也是这些放贷活动中赚取利息收入。商业银行除了赚取利息收入之外,还拥有非利息收入,这是指商业银行除利差收入之外的营业收入,主要是中间业务收入和咨询、投资等活动产生的收入。
不同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都有所不同。就我国的银行目前收入结构来看,利息收入仍占据主体,一般都占主营收入80%以上。然而,利息收入由于受利率变动和经济周期影响很大,具有不稳定的周期性特征,而且坏账风险较大。
我国的银行在国家银行管制下,一直都处于非常健全的水平,而且这些年银行领域出现的并购活动,也使得我国的基本因素更加的强稳,所以投资者在我国金融领域投资,应该可以放心。
此外,在国家银行的监督下,我国银行业也一直都紧跟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规定的步伐。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出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
现在的巴塞尔协议已经进入了第三版,也就是所谓的巴塞尔协议III。协议着眼于通过设定关于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市场流动性风险考量等方面的标准,从而应对在2008年前后的次贷危机中显现出来的金融体系的监管不足。协议强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新增了关于流动性与杠杆比率的要求。
例如,在巴塞尔协议II中,对于信贷和其它信用资产的风险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机构(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而这个些机构又是不受不在被监管的范围内的。这导致了一些事后得知并不安全的资产(如某些债权抵押证券)在当时被贴上了非常安全的AAA标签,而这些也对金融危机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这此信贷产品的风险的衡量则被要求进行更为严谨的情景分析。所以,严格遵守巴塞尔协议的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具有更大的抗跌力。
总的来说,我国银行业已经是属于一个成熟的领域,所以投资者在这一个领域投资,所面对风险会相对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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