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和销售是息息相关。销售业绩高,佣金自然高。
不过,这笔佣金到底属于经商收入,还是受薪收入这个税务迷思一直困扰著我国的打工人士、保险代理和各项产品/服务的销售代理。
在不同的情况下收到的佣金,它所归纳的收入种类也不同。
◆属于受薪收入
雇主为了鼓励员工为公司争取更多生意或提高销售额,除了底薪,还会给与员工佣金以示奖励。员工的销售额或业绩越高,他能够获得的佣金当然也跟著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佣金属于受薪收入。员工应该将底薪和佣金呈报在BE表格内。
范例一
陈明是一名汽车经纪,公司每个月会支付他RM600底薪。另外,他每卖出一辆汽车,公司就会给他佣金以示奖励。
陈明应该将底薪和佣金呈报为受薪收入,并在4月30日或之前呈报他的BE表格。
◆属于经商收入
自由型直销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房子经纪人、股票经纪和中介等等也会从销售中赚取佣金。对于以上的自由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来说,这笔佣金属于经商收入。自由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没有底薪,只有佣金,而且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工作的模式、时间等等。
对于自由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他们的佣金应该填在B表格内,在6月30日或之前呈报。
范例二
杰明是一家报馆的记者。在2011年内,他一共介绍了6个广告给报馆,报馆支付他广告费的15%为佣金。他没有底薪,可以自行决定工作的模式。
以上情况,杰明不是作为记者而收到该笔佣金,而是以中介的身分介绍了广告给报馆才获得的。如此以来,那笔佣金就不属于受薪收入,而是属于经商收入。
他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或之前呈报他的佣金收入为经商收入。
◆受薪收入VS经商收入
在我国现有的所得税法下,受薪人士可以扣税的开销已寥寥无几。
惟有在雇主有提供交通/出差津贴、应酬津贴等等给员工或让员工申领回工作上支出的交通费、应酬费的情况下,员工所支出的有关开销才可以扣税。
倘若雇主并没有提供津贴或是不批准员工申领回他为工作所支出的开销,如交通费、泊车费、膳食费等等,有关开销属于私人开销,员工不能用来扣税。
精明报税小贴士
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从而获得佣金,当然也少不了要支出的开销当中包括汽油费、交通费、泊车费、应酬费等等。
在佣金被视为受薪收入的情况下,该名打工人士为了获得佣金所支出的开销皆不能扣税。除非他的雇主有提供交通/出差津贴、应酬津贴,或让他申领为工作而支出的交通费、应酬费、泊车费,否则他所支出的交通费、应酬费和泊车费都不能扣税。
雇主提供给打工人士的出差开销可以获得RM6,000的免税(参阅免税『赏金』),若打工人士所支出的出差费超过RM6,000,打工人士则必须有单据为证,超过的出差费才能够获得扣税。而泊车费则是根据员工为工作所支出的款额获得免税。
至于应酬费,打工人士所能够扣除的应酬费受限于雇主提供给他的应酬津贴。超过应酬津贴的费用,则不能获得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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